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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非有个很有名的观点,叫“法莫如显”。这句话有两层意思。

1.重视普法。

所谓“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”,大家都看得到。

2.法律要简单。

微妙之言,上智之所难知也。今为众人法,而以上智之所难知,则民无从识之矣。(《五蠹》)

越深奥的东西,越没人缘。为广大民众制定的法律搞得专家都头大,更何况普通的老百姓?——也对,人民本来就蠢,法家还进一步主张愚民;那么能让民众懂得的法,是铁定不能超出白痴的理解力的。

而且法律一旦复杂,还会带来另外一个后果。

大家要服从法律,不允许有关于法令的争论存在,这是韩非心中坚定的目标。《问辩》:“明主之国,令者,言最贵者也;法者,事最适者也。言无二贵,法不两适。”这是强调法律是唯一的权威。又说“上之不明因生辩也”,这是说不允许有关于法律条文的讨论,讨论一旦出现,君主就该反省自己是不是犯了糊涂。

而一旦法律不易懂,该怎么服从的争论就不可避免,然后就需要有人充当法律与民众的中间人。法越重要,这个善于解说、运用法律的中间人,地位也越会上升。

现代社会中,律师何以如此重要,就在于此。

在古罗马,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。结果是罗马皇帝承认,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,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咱们这边,汉朝也有过一点这种苗头。研究《公羊传》的儒生搞“《春秋》决狱”,宣称孔子作《春秋》,就是为汉朝写了一部根本大法。《春秋》有何微言大义,普通人根本读不出来,解释权自然在儒生手里。当然,大汉皇帝的威风,不是有共和传统的罗马可比,汉武帝一吓,儒生就又缩回去了。

可见,一旦法律太复杂,就不仅是君主之法,部分也是法学家和律师之法了。这跟“势”绝不容他人染指的基本原则就相悖了。

前面提到过,按韩非的观点,名家人物是一定要灭掉的。其实,形名之学讲逻辑,玩概念,抠字眼——以今天的观点看,要学法律,这都是当行本色的功夫。事实上当时此类学问的出现也确实和法律发展有关:名家尊为祖师爷的邓析是个律师式的人物,而“形名之学”也干脆写作“刑名之学”甚至“刑名法术之学”。

所以,韩非说的“坚白无厚之词章,而宪令之法息”云云,不仅是泛泛地在说人民聪明了就会不听话,而可以具体理解为,法学和rule of law是冲突的。

余英时先生注意到,按照法家的观点,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把书烧光的。不过他又推测说,“也许法家的著作是例外”。但在《五蠹篇》里说:

今境内之民皆言治,藏商、管之法者家有之,而国贫,言耕者众,执耒者寡也;境内皆言兵,藏孙、吴之书者家有之,而兵愈弱,言战者多,被甲者少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