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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术,就是依据才能安排工作岗位,按照名位责求实际功效,掌握生杀大权,考核群臣的能力,这是君主独自掌握的。

《韩非子》里,很多地方都强调过君主一个个观察臣下是做不到的,应该用法来考核,则这里法与术的界限似乎模糊了。《定法》又批评申不害的术并不完善,有这样一句:

申子未尽于法也。申子言:“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。”治不逾官,谓之守职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谓过也。人主以一国目视,故视莫明焉;以一国耳听,故听莫聪焉。今知而弗言,则人主尚安假借矣?

“申子未尽于法也”一句里的“法”字,学者们多认为是“术”字之误,这大概是对的。但“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”,显然是一条公开颁行的法规。韩昭侯睡觉,管帽子的给他加了件衣服,韩昭侯醒来后,却把管衣服的和管帽子的一并治罪了,因为前者失职,后者越位。这个有名的故事,就是对这条法规的执行。

如此说来,所谓“申子未尽于术也”,其实是在说申不害立法不善。

回过头来再看韩非对商鞅的批评,所谓商鞅“徒法而无术”,似乎也可以理解为商鞅的法律执行得很好,但是立法时却没充分考虑到防范奸邪夺权的问题。

大体上,《韩非子》里谈论用人术、制驭术的时候,很大程度都是在谈该怎样立法让臣下不敢为非作歹。很显然,立法是术的一个重要内容。所谓术是“人主之所执”,很大程度是在强调立法权必须为君主所独享(那些小伎俩性质的术,君主也不可能做到垄断);所谓“法莫如显,术不欲见”也有这层意思:法律要公开,但立法过程可决不能公开——商鞅变法时,曾宣言“不和于俗”“不谋于众”云云,其中逻辑一脉相承。

另外,韩非给“能法之士”定的标准是“强毅而劲直”。显然,在执法时要做到不畏豪强,不恤民生,这项素质特别关键。但立法不太需要这个。君主立法时要找人出谋划策,“远见而明察”的“智术之士”,倒确实用得上。

也就是说,韩非说的术,其中包括立法;韩非说的法,主要是指司法;至于势,不用说,当然是行政。

给立法、司法、行政分别归类,大概可以说明韩非已经认识到这三种国家权力的性质、职能各不相同。甚至应该说,韩非已经意识到三权分立意味着什么。所以,作为一个绝对尊王的人,韩非要集法术势之大成,也就是说,司法、立法、行政的权力必须垄断于一人之手。

还是那句话,怎样组织一个庞大的政体,技术问题上,韩非的眼光往往让人不得不叹服其非常“现代”。但你要是想从他那里寻觅通往现代政治的道路,就会发现他其实是在逆向行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