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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章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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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安石颁布的第二条法律就是“市易法“,这个法律制定得非常有意思。宋朝商人在进行商业贸易的时候,常常会碰到两种情况,货物畅销和货物滞销。货物畅销,自然是好事,可是货物滞销又该如何是好呢?

有人说,经商嘛,自然就是要承担这样的风险,天底下哪有稳赚不赔的商人呢?王安石颁布的这个法规和这个差不了多少。“市易法“主要是指政府出资金100万贯,在东京设“市易务“,当商贩的货物卖不出去,成为滞销货物的时候,就将货品收购回来,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。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,以财产作抵押,5人以上互保,每年纳息2分。用以达到“通有无、权贵贱,以平物价,所以抑兼并也“。

第三条法律是针对人口普及的。1070年,司农寺制定《畿县保甲条例颁行》,这个条例有点类似我们现在的人口普查,它规定乡村住户,每5家组一保,5保为一大保,10大保为一都保。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,选一人来当保丁。保丁平时耕种,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,战时便征召入伍。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、大保长、都保长,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,并节省军费。

我们来看看这3项法律的最终受益人,分别是商人和农民。宋朝95%的人口都属于农民和商人,王安石的变法政策主要也是希望能够通过变法促进宋朝经济的繁荣,以及宋朝局势的稳定。

有农民反映说,哎呀,我们的苛捐杂税太重了,压得我们都喘不过气来。王安石想了想,改!

国家的税收,说白了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,一旦动了这一块,往好了说,那就是百姓之福,可是一旦改坏了,那这个国家的整体收入就会大幅度下降。所以在改革赋税的时候,王安石格外小心。熙宁四年,也就是1071年的八月,由司农寺制定《方田均税条约》,分“方田“与“均税“两个部分。“方田“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,按土地肥瘠定为五等;“均税“是以“方田“丈量的结果为依据,制定税数。“方田均税法“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,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,也减轻了农民负担,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,遭到他们强烈反对。

还有一条是在熙宁二年九月颁布的“青苗法“。这条法律规定:以各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,其存粮遇粮价贵,即较市价降低出售;遇价贱,即较市价增贵收购。其所积现钱,每年分两期,即在需要播种和夏、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,按自愿原则,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。收成后,随夏、秋两税,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。“青苗法“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,不致受“兼并之家“高利贷的盘剥,使农民能够“赴时趋事“。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,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。

最后就是“募役法“,又称“免役法“,熙宁三年(1070年)十二月,由司农寺拟定,东京府界试行,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。“免役法“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,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。雇员所需经费,由民户按户分摊。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、寺观,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,称为“助役钱“。“免役法“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,保证了劳动时间,促进了生产发展,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。